轉知「建築物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標準」業經內政部會銜經濟部於114年12月19日以台內國字第1140816578號、經能字第11485005460號令發布,請查照。

一、 依據內政部114年12月19日台內國字第11408165784號函辦理。
二、 旨揭標準為依「再生能源發展條例」第12條之1第2項規定訂定之,未來貴單位如有建築物之新建、增建或改建達一定規模者,除有受光條件不足或其他可免除情形外,起造人應設置一定裝置容量以上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。
三、 相關規定可至行政院公報資訊網下載或參考附件,有相關情事者,請依相關規定辦理。




正本: 部屬機關(構)、各級國立學校、各私立大專校院、各私立高級中等學校(不含北高新北臺中桃園五市)
副本: 本部高等教育司、技術及職業教育司、終身教育司、師資培育及藝術教育司、秘書處