函轉內政部「消防法第21條之1第2項」、「消防法第21條之2具有危害性之化學品範圍、項目與危害風險標示板之等級、內容、顏色、大小及設置位置」公告各1份,請查照
一、 依據內政部114年5月29日內授消字第11416022322號函、台內消字第11416023853號函、台內消字第11416023863號函辦理。
二、 本次公告內容請協助轉知及宣導。若對於本次修法內容有相關問題,請洽詢內政部郭哲男視察,電話:(02)81959624。
正本: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、部屬機構、各公私立大專校院
副本: 社團法人中華民國工業安全衛生協會、中國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學會(均含附件)